對聚合氯化鋁GB15892-2009國標的建議
國標共規定了十項指標,其中五項為功能性指標(氧化鋁、鹽基度、密度、不溶物、pH值),五項為有毒有害指標(砷、鉛、鎘、汞、六價鉻)。
1、關于pH指標。指標規定為3.5~5.0(10g/L水溶液)。我們認為此項指標可以取消,因為PAC的pH值與鹽基度呈正相關,當鹽基度到達國標規定的下限值40%時,pH值一般不會低于3.5,同樣在鹽基度到達國標規定的上限值90%時,pH值也不會超越5.0,即使超過,對水處理也有利無害,因為這時PAC對水的pH值降低影響減少了。
2、關于密度指標。指標規定為≥1.12。我們認為此項指標也可以取消,因為在符合產品氧化鋁質量分數≥10.0%,鹽基度40-90%的情況下,根據我國目前所使用的原料主要為氫氧化鋁及鋁酸鈣粉等,其產品密度不會低于1.12,若出現低于1.12,而其他指標又合格,則這樣的產品會更清澈、更好。
3、增加COD指標。由于市場上有部分PAC產品是用副產品鹽酸生產的,有可能將毒性較大的苯系物、染料以及農藥中間體等有機物帶入產品,因而國標規定應采用工業合成鹽酸,這是非常正確的。但標準中沒有相應的檢測指標,由于有機物種類繁多,很難檢測。曾設想用氣相色譜法,選用適當的色譜柱檢測其出峰總面積,但是難度不小,目前PAC生產廠也不具備此條件。而采用檢測COD(鉻法或錳法) 則比較現實可行, 一些有機物會在COD值上反映出來。現行水質標準對耗氧量也有規定(CODMn≤3.0mg/L),因而在PAC標準中增加COD指標是合理的。若在PAC中復配入某種有機助凝劑,則另當別論。
4、恢復硫酸鹽指標。一些水廠在使用PAC過程中,發現儲槽壁及管道中出現嚴重的針狀結晶物,這主要是硫酸鈣(CaSO4·2H2O),因為多數生產廠使用鋁酸鈣調鹽基度,在產品中含有大量的鈣離子,硫酸鈣在水中的溶解度小, 但在PAC中的化學變化過程不甚明確,造成產品運至水廠后,會在設備中逐漸析出。因此在產品中規定SO42-限制值,對保證水廠設備正常運行是有必要的。
5、適當放寬氧化鋁質量分數指標至8.0%。水廠在使用液體PAC時,多數是稀釋后再投加,上海水司一般稀釋成3%(Al2O3),美國水廠稀釋成0.5%(Al2O3),即稀釋3-20倍后使用,放寬后對水廠實際使用毫無影響。放寬后衛生毒理指標( 砷、鉛、鎘、汞、六價鉻)以及供需雙方計價仍應折算成10.0%。這對利用國家鋁礦產資源及降低生產成本,節能降耗等方面都是有利的,對研制多元聚鋁新產品也創造了條件。
6、增加混凝效果指標。PAC主要功能是對原水的去濁作用,通過混合、反應、沉淀、過濾,使水質達到較可能低的濁度值,同時減少了微生物等吸附量。也希望形成的礬花粗大緊密,沉降快易于過濾,對延長過濾周期,減少反沖洗及污泥處理均有好處,也就是許多研究工作者的追求目標。新國標增加了附錄A(混凝性能的判定),顯然強調了這一主要功能,但能否有具體的量化指標?由于原水的物理化學性質各異,反應條件影響大,要制定量化指標及評價方法有難度,建議能否用高嶺土,純水配制規定濃度的人工原水(如100mg/L),用附錄A的方法,在20-25℃水溫,用國內通用的六聯攪拌機進行混凝試驗,投加某一劑量(如1mg/L) 的Al,要求達到澄清水的濁度為1NTU。有些水廠片面考慮性價比,用混凝效果差,價格便宜的PAC,用增加投加量來使濁度達標,殊不知增加投加量的同時,帶入水中的雜質(如鋁離子)也多了,對人體有害無益。如果量化指標有困難,是否可以用文字表述,例如“水廠水質部門對來自各方的凈水劑應進行混凝試驗對比,根據試驗對比數據,有權擇優選用(適當考慮性價比),有關領導應充分尊重水質部門的意見。”不可否認,在目前有少數水廠領導憑關系,憑上層領導意志決定取舍,而不是將千家萬戶的飲用健康放在前面。